七旬老人再婚数月后生病,女儿起诉继母索要医疗费被驳回
时间:2025-08-27 来源:三湘都市报

三湘都市报8月27日讯(文/视频 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胡庆 蒋艾林 朱洁茹)年过七旬的父亲与69岁继母再婚几个月后患病,女儿忙前忙后,带父亲看病,承担了所有费用。她觉得继母既未支付医疗费,也不出力照顾,起诉到法院,请求行使“追偿权”,追要垫付的医疗费用。

8月27日,益阳桃江法院通报了这起案件,驳回原告诉讼请求。

女儿支付父亲医疗费后起诉继母追偿

2024年6月,益阳人刘茜的父亲老刘经人介绍与王梅相识,双方于同年7月1日登记结婚。老刘年过七旬,王梅也年近古稀。没想到几个月后,老刘突然出现肌无力症状,刘茜带着他来长沙就医,今年5月,老刘被确诊为渐冻症。

老刘发病以来,所有的医疗费用与照顾责任,全部落在了刘茜一人肩上。刘茜认为,继母王梅作为妻子始终未承担任何扶养义务,既未支付医疗费,也未曾提供日常照料。因王梅拒不履行夫妻扶养义务,刘茜将其起诉至法院,请求行使“追偿权”,追回垫付的医疗费用。

法院:驳回原告诉讼请求

法院审理认为,追偿权的成立须基于合同明确约定或法律明文规定。从合同约定来看,如果当事人之间对责任承担约定了比例份额,一方超额承担后,可向另一方追偿。但在本案中,刘茜未能提供其与王梅就父亲医疗费、护理费承担比例达成约定的证据,因此,其所谓“垫付”缺乏事实依据。

根据民法典规定,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、扶助和保护的义务。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。刘茜作为女儿,为父亲支付相关费用属于履行法定赡养义务。法律仅明确规定了承担赡养、抚养义务主体以及赡养、扶养的情形,未规定义务履行的先后顺序以及比例份额,也未规定履行义务后可向其他义务人追偿的情形。

此外,老刘已将其自建房赠与刘茜,退休金也交于刘茜支配,这些财产的价值已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与护理费用。且自2025年2月起,老刘的退休金已直接用于缴纳医疗费,因此刘茜就其自行承担的部分向王梅追偿,主体并不适格。

法官认为,赡养父母、夫妻扶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,更是基本的道德与法律底线。亲情与家庭责任不应被简单物化为债务关系。如果允许亲属间就自愿支出的费用相互追偿,可能导致家庭关系功利化,甚至诱发道德风险。据此,刘茜向王梅主张追偿权缺乏依据,法院不予支持。

法官说法:法律未规定赡养义务的比例份额

法官介绍,本案中,刘茜作为女儿,负有法定赡养义务,应当对父亲在经济上供养、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;王梅作为妻子,负有法定扶养义务,尤其在配偶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时,更应主动履行扶助责任,共同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。

王梅未积极履行扶养义务,有悖善良风俗。刘茜支付父亲医疗费、护理费属履行赡养义务,法律未规定赡养义务的比例份额或履行顺序。刘茜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与王梅存在相关约定,或王梅存在私自使用父亲积蓄、推卸责任的行为。因此,其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,依法应予驳回。

法官提醒,家庭是社会的细胞,亲情关系不同于普通民事关系,更多基于伦理与情感。家庭成员在履行法定义务时,应本着互助、包容的态度协商解决,而非动辄诉诸追偿。

(文中均为化名)

责编:虢灿

一审:虢灿

二审:黄娟

三审:周文博

来源:三湘都市报

版权作品,转载须注明来源、原标题、著作者名,不得变更核心内容。